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需要鉴定哪些?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内容如下:
1.损伤程度鉴定,即轻伤、重伤、轻微伤鉴定或称伤情鉴定。
2.伤残程度鉴定,包括 I 级伤残至 X 级伤残(工伤事故称为一级伤残至十级伤残,程度由重到轻)。
3.因果关系鉴定,指损伤与疾病的关系鉴定。
4.医疗纠纷司法鉴定,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,若有,与患者死亡或残疾之间的关系。
5.保险理赔鉴定,是否意外伤残、重大疾病、全残、失能达到保险理赔规定。
6.影像学资料的同一认定,所提供X光片、CT等资料是否为同一人。
7.损伤后误工时间的审查。
交通事故若导致他人的人身残疾,那么可以根据一定的标准向当地的鉴定机构提出伤情鉴定的请求,对于声称交通事故导致的腓骨骨折,经过鉴定伤残后,不一定就会认定此伤情是由于交通事故导致的,此时,该民事主体也就得不到赔偿金。